专利申请税收缴纳要求

分类:常见问题 发表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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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税收缴纳要求

  专利申请是指专利权人作为申请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申请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申请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于专利申请中也需要有费用的缴纳,其中就包括税收费用,关于税费事项,小编做了以下总结。

专利申请税收缴纳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二、营业税。凡申请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应税收入(申请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其计税方法是:以申请无形资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

  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权申请合同申请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转交手续,或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申请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专利申请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申请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申请合同不影响申请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申请合同前,申请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申请方应当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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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专利申请税收缴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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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申请税收缴纳,专利费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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