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多余指定原则适用哪些条件

分类:常见问题 发表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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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中多余指定原则适用哪些条件

  大家也都知道在专利侵权中的各个原则有很多,要如何判断就要对其有充分的认识。小编在此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专利中多余指定原则要求事项,希望小编的这些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中多余指定原则适用哪些条件

  1、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形式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最少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才能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第一,该特征是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的特征。

  第二,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来判断该特征是否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在进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时必须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不能进行直接的主观的判断。对于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有明确记载,但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对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说明的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

  第三,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该特征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该技术特征,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认为,显而易见是由于申请人的疏漏而将该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将其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将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后果。

  第四,专利权人主动要求法院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并不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必须步骤,就是说,在专利权人没有提出请求和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应主动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判断。

  2、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限制条件

  即使在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也不是当然可以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还必须满足如下限制条件:

  第一、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不应影响该专利的专利性。认定非必要技术特征时要考虑,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是否是属于体现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中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不应影响该专利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认定非必要技术特征时还要考虑,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实现专利发明目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获得发明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

  第三,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不应与禁止反悔原则相冲突。该技术特征不得存在专利权人反悔的情形,即不存在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在专利授权或维持程序中对该技术特征进行的任何修改的情形。

  3、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其他要求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意见》,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一般还有如下要求:

  第一,对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侧重对于重大发明进行保护,并不适合普遍适用,考虑到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水平的不同,为了防止多余指定原则的滥用,所以限制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第二,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非必要技术特征主要是由于专利权人的疏忽导之,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责任,根据专利权人的过失程度,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专利权人的过错较大,则就相应较大幅度的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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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专利中多余指定原则适用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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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多余指定原则,专利要求,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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